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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售车拟征税 择利难掩制度之弊

编辑:泰州特力康科技有限公司  字号:
摘要:加价售车拟征税 择利难掩制度之弊
中国庞大的汽车消费群体,正变成肥美的唐僧肉,愿者可食。

2011年8月3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其中明令将售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纳入“价外费用”计入征税范围。该文件认为,这三项购车价外费用最为常见,避税风险大,属反避税范畴。因此,此次购置税征收范围调整旨在堵住这一块的税收漏洞。

这直接把举国关注的加价售车一事放到了政策的制高点。诸多受市场追捧的车型在销售终端加价销售已成营销手段,为获取最大的利益,整车制造商在销售终端普遍以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的名目兜售。此一过程中,各项政策全无效力。国税总局的政策,又为哪般?

对此,本报汽车研究院与盖世汽车网进行了联合调查,调查时间为2011年8月9日至15日,调查期间有1674位业内人士参与。调查结果显示,87%的参与调查人士认为加价费属经销商非法所得,将之计入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并不合理。只有5%的人士认为加价费是购车费用的一部分,属合理征税。在当下法度不明的背景下,也有8%的人士表示对此是否合理难以鉴定。

急不可耐的利益

一切又回到了原点。

目前,除少数几款国产热销车型之外,加价之风最为激烈的就是进口车,尤其是进口豪华车的加价售车现象已成常态。

加价售车,应该是一种什么行为。在本次调查中,赞成对加价费征税的观点偏向认为:加价售车本身是个市场行为,由市场供需状况决定,且消费者是自愿支付额外加价费,其中商家无任何隐瞒和欺诈手段。而持反对立场的人士则认为“是脱离法律制度为前提的自圆其说,有一定的逻辑性,但却是事实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判定,汽车经销商通

过在原销售定价基础上的加价售车行为借以车源短缺等为名额外收取的加价费已经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的这两条规定,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因而厂商违法所得的加价费应被予以没收和处以行政警告和罚款。但对于一些豪华进口车厂商数亿甚至数十亿元的加价费所得,是否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尚未有任何官方表态。

此前。北京、上海、广州等22个城市的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声明,认定“加价售车”是一种违法行为。浙江、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也曾依法对当地存在加价售车行为的经销商进行了处罚和警告。

在加价售车本身的违法行为已经落定的前提下,国税总局单方面对违法所得部分进行征税显然有悖法律规定,在其他主管部门未对这一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的整顿之前,这种征税方式也不具实际操作性。

饥饿之恶

饥渴且庞大的中国汽车市场,催生了各式谋利之术。

就中国本土制造商而言,由广汽本田首试的饥饿营销,开启了本土产品加价销售的大门。自此之后,大众、丰田、本田等在中国的合资公司都纷纷选择了这一招数。调查中,28%的参与者认为,整车制造商的饥饿营销对加价销售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部分进口车经销商为了降低库存压力和风险,往往采取较为保守的“订单式销售”。在厂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下,经销商抓住这部分消费者价格敏感度低又想尽快提车的消费心理,人为加高提车费,并逐渐形成行业潜规则。

加价售车自出现迄今,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产业政策的缺失,成为恶中之恶。34%的参与者认为,《汽车销售品牌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度设计直接造成了进口企业的垄断权,直接导致当下进口车加价频繁。

事实上,《汽车销售品牌管理实施办法》自实施起便因其对厂家的绝对倾销而备受诟病。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外整车企业可以在中国设立独立的汽车销售公司,并授权旗下的全资销售公司做其产品的总经销商,同时禁止国内其他经销商对其产品平行进口。如此一来,国外整车厂商便可通过其总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地垄断进口车营销网络,在丰厚收益的诱惑下,通过对渠道和车源的垄断,对一些热销的进口车难免会打着市场供需的幌子实行加价销售。

占被调查人数近90%的人士认为,在制度改变之前,加价售车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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